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443號原 告 青山雄觀北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告已經主管機關備查,及乙○○為原告現任主任委員之證明。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34,1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056元,原告 應如數補繳。 三、提出被告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暨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