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630號原 告 皇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律師 壬○○ 被 告 甲○○ 戊○○ 乙○○ 丙○○ 丁○○ 己○○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叁仟捌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