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調整混泥土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249號原 告 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營建施工處間調整混泥土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貳佰捌拾貳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萬零玖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