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658號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35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如依限繳納裁判費,請提出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及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