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74號原 告 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美鑫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一、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玖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