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893號原 告 昌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華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484,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