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940號原 告 昶和纖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10,4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