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948號原 告 甲○ 號2樓 訴訟代理人 乙○ 號4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繳納裁判費。 二、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權基礎(即依哪一法律規定而為請求)? 三、請說明陳樁亮為被告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