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965號原 告 天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縣新店市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5,93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