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334號原 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吳意淳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四小段199地號及200地號土地上門牌編號臺北市○○區○○段10號之房屋拆除,並將土地遷讓返還予原告,其起訴之客觀利益即前開房屋占用土地之價值。爰依前開二筆土地98年度公告現值與經測量後所占用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32,000元(301,000元/㎡×24㎡+301,000元/㎡×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 ,436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4,464元,尚需補繳新臺幣81,9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