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362號原 告 捷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凌惠電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凌惠電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2,7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420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應提出被告凌惠電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