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462號上 訴 人 旻德網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1 上 訴 人 甲○○ 之1 被 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2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7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查詢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