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869號原 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壹拾捌萬叁仟元(計算式為:土地公告現值 167,000元/平方公尺X49平方公尺=8,183,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貳仟零捌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尚欠新台幣陸萬玖仟貳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