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651號原 告 吳文燦即景新工程行 被 告 傳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伊與被告於民國96年2月13日簽訂之工程合約書 ,訴請被告返還伊保固金新台幣671,905元。惟查,前開合 約書第19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頁)。是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