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673號原 告 漢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環華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 2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並有本院98年11月19日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