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769號原 告 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