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2號原 告 優翔防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茂達廣告顧問有限公司、季達行銷公關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700 元,惟查本件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第3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萬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5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8,700 元,尚欠新臺幣1,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