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504號原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被 告 華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華隆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09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6,480 元,扣除已繳之1,000 元,尚應補繳205,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