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14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第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慈益有限公司、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972,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97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