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356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美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美洲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叁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貳仟伍佰柒拾元。 ㈡原告尚應補正下列事項: ⒈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載明本件侵權行為人姓名、行為內容及地點、原告損害為何等相關要件事實,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⒉補正被告美洲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何以將蔡式輝列為被告美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按蔡式輝依原告書狀記載僅為被告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表人,尚非被告美洲有限公司登記之法定代理人。 ⒊補正原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