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378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強羅花壇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強羅花壇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7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75,9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74,94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