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378號原 告 甲○○ 被 告 強羅花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 27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