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378號上 訴 人 強羅花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瑞峰因98年審重訴字第378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48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