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505號原 告 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民國98年4月14 日合法提出異議視同起訴,依原告98年4月28日起訴聲明請 求金額為26,286,248元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6,286,247元,應繳裁判費243,3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2,852元。 ㈡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