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697號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鑫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鏶鑫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盧淑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鑫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鏶鑫股份有限公司、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捌拾捌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零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㈢補正被告鑫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鏶鑫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丙○○、乙○○、盧淑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補正原告所屬與被告鑫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分支機構名稱及所在地址。 ㈤補正被告還款明細查詢或帳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