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911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1,732,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57,398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6,756,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