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918號原 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