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980號原 告 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00萬元,扣除先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07,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債權讓與通知被告之方法,及被告積欠蘇俊仁債務之證據,並自行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