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金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金字第54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前龍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玖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