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3號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甲○○原名李傅春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際法律事務所) 際法律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訓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書 記 官 林婉瑩 附表: 一、聲請人9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8年1月至8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景文科技大學之在學證明及學費繳納證明文件。 三、98年度有無為考取職業證照而繳納補習費?請檢附繳費文件證明。 四、自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證明文件。 五、自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離職迄今(本裁定收受之日)有無覓得新職?若有,請提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收入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若無,失業期間賴何維生?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補助?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及父親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七、聲請人所有彰化銀行新店分行存摺上來自運豐公司之薪資轉帳紀錄僅記載至97年2月,則97年3月後運豐公司之薪資發放方式為何?若為現金,請提出領款收據;若為轉帳,請提出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明細。 八、聲請人自陳現多以機車代步,機車為何人所有?何時購置?購置價值若干? 九、聲請人是否確自98年3月起無力繳納協商金額? 十、聲請人之弟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更生有無獲准?請檢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