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0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丁○○ 代 理 人 龔君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書 記 官 駱俊勳 附表 ㈠具體說明向第三人丙○○、甲○○、乙○○借貸之原因事實(含發生之日、時、地點、金額及交付款項之時間、地點、證據)、借貸契約內容,並提出借貸關係存在之佐證資料,及說明聲請人與第三人之關係。 ㈡聲請人之財產目錄、聲請人最近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㈢聲請人近二年勞、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㈣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亞太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是否人力派遣公司?如是?及薪資如何計算?是否有「固定」薪資?派遣至臺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技術員之期間為何? ㈥除上開㈤外,聲請人有無其他薪資來源?有無其他兼職或收入之情形,並分項條列說明之; 如未兼職,並釋明其具體原因為何。 ㈦提出聲請人之財產清冊。 ㈧請說明聲請人九十八年七月至十月,薪資平均為一萬七千四百零七元(69631/4=17407),尚不足以支付聲請人所自陳之 每月必要支出一萬九千元,聲請人如何支持更生方案按月還款? ㈨聲請狀自陳積欠銀行信用卡契約債務,均係因「生活必要支出」,均請進一步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信用卡債務之具體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㈩說明聲請人聲請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聲請人有無撫養權利人,若有,其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扶養之說明及其釋明之證據;如有共同扶養義務人,併提出其謀生能力及財產狀況(含不動產、股票、存款、薪資、其他投資)之說明暨其釋明之證據。另提出該扶養權利人近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聲請人若有配偶,其最近二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及現有收入證明。 現有強制執行案件或訴訟案件繫屬法院,其案號及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