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切結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219號上 訴 人 歐明德 被上訴人 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訴訟代理人 黃詠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切結書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97年北簡字第24084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判決之拘束力,僅及於判決之當事人,故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自須以第一審之他造當事人為被上訴人( 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525號裁定參照)。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該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本件第一審97年北簡字第24084號民事判決,係列台業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一人為被告,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碩鴻並非第一審之訴訟當事人,茲上訴人竟以該二人為被上訴人對之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朱漢寶 法官 洪文慧 法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