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45號上 訴 人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訴字第144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嗣為訴之聲明之減縮,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重新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