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80號上 訴 人 廣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裕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68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7月13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0,243.94元 ,折合新台幣為1,281,1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6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