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0號原 告 蘭記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被 告 正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李姝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