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441號原 告 顧得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被 告 大衛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經訴外人美國佛羅里達州NewTouch Digital Media Inc.授權,取得http://www.tealit.com(下稱tealit.com)網站台灣地區業務獨家代理,原告透過tealit.com 網站,提供網路徵才服務,為全球點閱率最高之網站,已累積超過30萬以上單一註冊會員,最近一年頁面瀏覽量每月超過500 萬人次。被告於民國92年2 月27日起與原告簽立廣告刊登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委託原告於tealit.com網站刊登應徵外籍教師廣告,復於93年3 月19日、94年3 月20日、95年3 月29日續簽訂合約,合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6,700元、16,700元、16,700元、50,000元,並約定被告不得與tealit.com 成立相同網站...,否則自願負刊登費用100 倍之賠償違約金。詎被告於95年5 月23日成立TESLExpress.com 網站,又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95年6 月1 日於美國華盛頓州成立YOUI教育有限公司及TESL EXPRESS TRAINING CENTER,並登記網址為www.TESLexpress.com ,被告利用與原告公司簽立系爭合約,大量收蒐tealit.com網站上外籍教師履歷等資訊供給附屬於被告之TESLexpress.com 網站使用,提供外界找尋英文教學人才之用,已違反系爭合約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其刊登費之100 倍違約金即500 萬元(即50,000x100=5,000,000),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等情,爰依廣告刊登合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97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並無任何違反系爭合約第5 條、第6 條之情事,原告指摘訴外人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在美國成立TESL EXPRESS TRAINING CENTER學校及TESLExpress.com 網站,並未舉證證明,與被告無關。又訴外人甲○○在美國所成立之TESL EXPRESS TRAINING CENTER乃於美國設立之美語老師訓練中心,重在專業師資之教育、培訓,並未經營人才快遞業務,未從事與原告業務相同之仲介人才廣告。再者,縱認被告違約,原告請求違約金亦屬過高,應予酌減等語,資為抗辯。 (二)答辯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原告經訴外人美國佛羅里達州 NewTouch Digital Media Inc. 授權,取得http://www.tealit.com 網站台灣地區 業務獨家代理。 (二)被告於92年2 月27日起與原告簽立廣告刊登合約書,委託原告於tealit.com網站刊登應徵外籍教師廣告,復於93年3 月19日、94年3 月20日、95年3 月29日陸續簽訂廣告刊登合約,合約金額分別為16,700元、16,700元、16,700元、50,000元。 (三)依兩造於95年3 月29日簽訂之合約第5 條約定,被告於刊登期間,其經營之商品或服務內容,不得與www.tealit. com 所從事之求才、求職、外師生活協助、租屋、購物買賣、語言交換、交友等業務相同或類似,其他服務如就業顧問、人力仲介、人力派遣等業務亦為禁止,即使於廣告刊登後發生亦同。被告於www.tealit.com徵才期間所獲之履歷資料及專屬VIP 查詢服務及查詢帳號密碼僅供自身徵才之用,不得擅自以無償或有償方式委託被告關係企業、其他第三者、就業服務業者或與被告相關業務之同業代為處理或負責,亦不得將履歷資料移作商業或其他非商業目的使用,被告應做好安全保護,不得洩漏、複製或傳輸VIP 查詢服務及查詢帳號密碼,如經發現違反本條款任一情形者,被告放棄抗辯負法律責任外,www.tealit.com將即刻終止本合約,並停刊廣告且不退費,被告並自願負擔刊登費用100 倍之賠償違約金予www.tealit.com 。若www. tealit.com仍因此有其他損害,被告併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6 條約定,被告刊登期間內知悉或持有之求職者履歷,被告只能作自身徵才之用,不得將該履歷轉供第三人利用,亦不得製作名冊(印刷或電子檔形式)、從事招攬各項活動、或將之轉之為其他商業或非商業之利用,如經發現違反本條款任一情形者,被告除負一切法律責任外,www.tealit.com 將即刻終止本合約,並停刊廣告且不退費, 被告並自願負擔刊登費用100 倍之賠償違約金予www.tealit.com。 (四)被告法定代理人甲○○於95年6 月1 日在美國華盛頓州成立YOUI教育有限公司及TESL EXPRESS TRAINING CENTER英語教育師資認識學院,並登記網址為www.TESLexpress.com,上開YOUI 教育有限公司及TESL EXPRESS TRAINING CENTER英語教育師資認識學院網站之聯絡人電子郵件信箱,均為甲○○之電子郵件信箱carol@david.com.tw。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利用與原告公司簽立系爭合約,大量收蒐tealit.com網站上外籍教師履歷等資訊供給附屬於被告之TESLexpress.com 網站使用,提供外界找尋英文教學人才之用,已違反兩造系爭合約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其刊登費之100 倍違約金即500 萬元乙情,為被告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則本件首應審究者厥為:被告是否違反兩造系爭合約第5 條約定應給付原告違約金?若是,違約金應以若干為適當?茲分項析述如后: (一)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從事與原告所經營tealit.com之網路服務業務相同之業務,並利用與原告公司簽立廣告刊登合約之便,大量收蒐該網站上之外籍教師履歷等資訊,供給附屬於被告公司之TESLexpress.com網站,而TESLexpress. com 的logo(商標)網站名稱放在被告公司商標之正右方強力宣傳及廣告,被告之行為已違反雙方合約之約定,並依約應賠償合約書所載之違約金為刊登費之100 倍等情,主要係以被告公司網站首頁連結其負責人甲○○成立之TESLexpress.com網站,而該網站並附屬於被告公司之下, 此可由被告公司之負責人甲○○為被告公司持股最大之股東,TESLexpres s.com網站所有人即為甲○○,美國華盛頓州之學校「TE SL Express Teaching Academy」設立人為Carol(Yin Wei )Yu 即「甲○○」,其聯絡之e-mail亦與前述TESLexpres s.com網站之聯絡人相同,均為carol@david com.tw,Website登錄為ww.TESLexpress.com,可 見學校負責人與網站負責人均係甲○○。又TESLexpress.com在其網站之「TES L Express Teaching Academy offers」網站裡闡述其服務內容大致翻譯為保證找到在台灣、香港、韓國及泰國的教學工作、協助搜尋在南美洲、歐洲及非洲之教學工作、為全世界的英語學校機構招募人才、英語家教工作機會等等。再者,TESLexpress.com在其網 站之「Job Placement Assistance」裡說明「TESLExpress is affiliated wit h David’s English Centers of Taiwan,one of the la rgest and most respected private adult English lan guage institutions in the country.」翻譯為「大衛美語是台灣最大及最受尊重的成人英語機構之一,TESLExpr ess就是附屬於台灣的大衛美語之下」。另TESLexpress.com在其網站之「Recruiters」 裡說明其人才招募之理念,其內容翻譯為TESL Express免費提供學校刊登工作機會招募全世界有英語證照及教育程度知教師、在其網站之「About us」闡述其可協助外國人找英語教學工作,並將外籍教師之個人履歷及個人照片公布於網站上、在其網站公布之教學工作職缺幾乎均非被告或其分支機構之職缺等事實為據。 (二)被告則抗辯稱:被告公司負責人甲○○所成立之TESL Express Teaching Academy乃係於美國成立之美語老師訓練 中心,與原告所謂「人才快遞」完全無關,又TESLExpress並非「附屬」於被告公司等情;經查,「TESL」應為「Teaching English As A Second Language」之縮寫,而「Express」一字,在American Express(美國運通銀行) 、Instand noodles Express(即為麵店)都有使用,相同的,「TESL Express Teaching Academy」其中「TESL Express」二字應係指師資培訓中心之意,而原告所指之TESL Express. com應係一學校網站,被告指稱原告以TESL Express.com網站為「英文教學快遞網」或「英文教學人才快遞網」之意,主要給外界印象為可透過這網站快速的找到英文教學人才,實為原告自行翻譯解釋,又該網站中雖有「TESL Expre ss is affiliated with David’s English Centers of Taiwan...」之文字說明,然「affiliated」此字通常乃表示「關連性」、「相關的」之意,而非僅係「附屬」之意,再由原告所提之TESL Express美國登記原始文件之翻譯資料中有「先前合作學校... 校名... 大衛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台灣)」之記載(詳見本院卷第62至70頁之被告負責人甲○○成立YOUI教育有限公司及學校TESL EXPRESS TRAINING CENTER之美國登記原始文件之翻譯公證資料影本),益見被告前揭所言TESL Express與被告公司僅係有合作關係並非如原告所稱有附屬關係,應堪採信。 (三)又原告雖指出TESLexpress.com網站所有人即為被告公司 負責人甲○○,而美國華盛頓州之學校「TESL Express Tea ching Academy」設立人登記為Carol(Yin Wei )Yu 同為甲○○,其聯絡之e-mail亦與前揭TESLexpress.com 網站之聯絡人相同,均為carol@david com.tw,Website 登錄為ww.TESLexpress.com一情,惟前揭學校負責人與網站負責人雖同為甲○○,亦無以證明被告與TESLexpress.com之關係。另原告指陳TESLexpress.com網站之logo(商標)網站名稱係放在被告公司商標之正右方用以強力宣傳及廣告一節,然如前所述,TESL Express與被告公司既有合作關係,是以TESLexpress.com 網站之logo網站名稱放在被告公司商標之正右方用以宣傳及廣告,實屬一般商業合作模式,並不足為奇,故原告上開指訴,並不足採。此外,原告於書狀中之指述,大致均在敘述被告公司負責人甲○○在美國所成立之TESL EXPRESS學校及TESLexpress.com此一網站如何從事與原告所經營tealit.com 之網站服務相同之業務及藉與原告公司簽立廣告刊登合約之便,有何大量收集原告公司網路上外籍教師履歷等語,惟系爭廣告刊登合約之委刊人係被告公司並非TESL EXPRESS,則縱使TESL express.com網站有原告所指之上述情形,亦無法證明與被告公司有關,更何況原告所舉之「十、被告公司宣稱express.com採免費刊登... 被告公司係在欺瞞之情 況下與於原告公司簽訂廣告刊登合約書,並利用teslexpress. com網站宣傳teslecpress.com...」及「十一、被告公司乃一營利機構,並在台灣有多家連鎖分校... 同理可證,大衛美語成立的teslecpress.com 也是以營利為目的」情形(見本院卷第5 頁及第6 頁反面),因原告未能證明teslexpress.com 為被告公司所成立,及被告有宣稱teslexpress.com 採免費刊登之情,是以原告此部分指訴,亦無足憑採。 (四)原告復就TESL.com網站中所刊載之資訊,進而據以主張被告違約,然其就引述「Tesl Express Teaching Academy of fers」部分(見本院卷71至72頁),針對「Want to teach abroad?」開宗明義之理念即訓練優良之英語教學師資,以及「專業的英語教學師資訓練」、「英語教學學習」及「教授英語為第二語言/第二外語/外國語言的證書」部分卻均支字未提,視而不見,原告所述顯有偏頗。又關於「Recruiters」(人員招募)部分(見本院卷第74、75頁),原告更僅引述前段,並無引用全文:「Our students havereceived college degree,gone through our compr ehensive training program,and are TESLcertified.The students have also had practical experience tea ching ESL classes in the local seattie community.Thet are fully prepared and eguipped to beginteac hing abroad.」翻譯如下:「我們的學生有大學文 憑,完成我們的訓練並有英語教學證書,這些學生也有實習的經驗,已經準備好去國外教書」之意,足見在「Recruiters」篇之內容係在表彰TESL Express學校可訓練、培訓教英語之老師,而就「About.us」篇部分(見本院卷第76至79頁),其原文為:「The knowledge and trainingyou gain while earning yourcertificat efrom TESLExpress Teachin g Academy will get youst arted on the path to an a dventurous life teaching English inexotic locales around the world.」,該文之重點在闡述:當學生在英語專業師資認證學院(即TESL Express Teaching Academy)取得認證時其所獲得的知識和訓練將可開啟學生到異國教書之路,而就「Aboutus」後面數頁 ,僅係TESL Express之師資介紹,職是原告所指之TESLexpress.com 在其網站之「About us」闡述其可協助外國人找英語教學工作,並將外籍教師的個人履歷表及個人照片公布於網站上,與事實並不相符,至為灼然,足徵TESLexpress.com網站皆重在專業師資之教育、培訓,應與原告 公司所從事之仲介人力廣告無涉,堪以認定,是以原告此部分主張均不足採信。 (五)綜上,原告因無法證明被告利用與原告公司簽立廣告刊登合約,用以大量收集tealit.com網站上之外籍教師履歷等資訊,供給TESL express.com網站之情,故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兩造簽訂系爭合約第5 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500 萬元違約金,並不可採。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契約關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即97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酌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毋庸再予審酌,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