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34號原 告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乙○○原名:王加. 丙○○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丁俊和律師 複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被 告 甲○○ 9巷24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