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71號原 告 開陽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毓珺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被 告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賜發 訴訟代理人 龔宸熹 郭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