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 告 季鈞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 月28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劉碧輝 附註: 一、原告應於15日內提出被告96年7 月至96年11月積欠聯繫業務及顧問費用新臺幣1,287,500 元之證明文件。 二、被告應於15日內陳報就被告96年7 月至96年11月積欠原告聯繫業務及顧問費用新臺幣1,287,500 元一事是否爭執,如有爭執,應提出清償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