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40號原 告 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宏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被 告 陳傳盛 陳秀卿 陳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蕭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