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調整混泥土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27號原 告 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勣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複代理人 詹凱勝律師 林雅慧律師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萬寧 訴訟代理人 王雪娟律師 劉志鵬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 潘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混泥土價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四項後段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伍萬零肆佰柒拾伍員為原告預供擔保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伍萬零肆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