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 告 豪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律師 被 告 巨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