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11號原 告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儲蓄部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大三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複代理人 黃紫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湯舒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