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佩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擴張本件 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美金936萬4462.82元,依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1:31.682)計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2億9668萬49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0萬9769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