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18號原 告 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又華律師 林于椿律師 丙○○ 被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惠蓉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