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108號聲 請 人 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楊勝欽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10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97年9月25日 │10,000元 │BV0000000 │ │ │ │限公司 │義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