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131號聲 請 人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鄭雅雲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131號│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王英牧│華南商業銀行│98年1月25日 │160,000元 │UC0000000 │ │ │ │和平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