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21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曾寶生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215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1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 │股票│1 │550 │ ├──┼─────────────┼───────┼──┼──┼──┤ │002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 │股票│1 │945 │ ├──┼─────────────┼───────┼──┼──┼──┤ │003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 │股票│1 │921 │ ├──┼─────────────┼───────┼──┼──┼──┤ │004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 │股票│1 │64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