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257號聲 請 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曾鈺馨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257號 │ ├──┬──┬──────┬─────────┬──────┬───────┤ │編號│票據│發 票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 金 額 │ │ │種類│ │ │ │(新台幣) │ ├──┼──┼──────┼─────────┼──────┼───────┤ │001 │本 │大陸工程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96年11月21日│200,000,000元 │ │ │ │有限公司甲○│份有限公司或指定人│ │ │ ├──┤ ├──────┤ │ │ │ │002 │票 │甲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