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519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杜孟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銘簽發之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面額新臺幣玖佰陸拾萬元,票據號碼HN0000000號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銘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九百六十萬元、票據號碼HN00 00000號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九十八年度司 催字第九八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九八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芝儀